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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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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国务院总理李强2026年1月3日至5日在广东调研。在深圳市,总理

  李强听取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规划发展等情况汇报,了解园区企业运用人工智能赋能新材料、生物医药等领域研发进展,察看比亚迪公司新能源汽车展示。李强指出,科技创新是赢得未来的关键所在。要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完善政策、资金、人才等支持,依托粤港澳大湾区优势集聚创新资源,瞄准新兴领域和关键核心技术加强研发合作,取得更多突破性成果。总理来深圳了!

  深圳梦注意到,2020年10月14日,习在深圳经济特区40周年庆祝大会上发表重要讲话,明确指出要规划建设好河套合作区。中央、国务院印发《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对深港协同开发河套合作区提出了明确要求,这是党中央着眼于新时代丰富“一国两制”实践内涵、支持香港融入国家发展大局作出的重大部署。2023年8月,国务院发布《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发展规划》,提出将这个粤港澳大湾区唯一以科技创新为主题的特色平台,打造成为世界级的科技创新平台。

  2025年12月26日,《深圳经济特区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并拟于2026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河套合作区探索人员、货物、资金、数据跨境监管等方面的制度创新,构建与国际规则相衔接的科技创新规则体系提供法治保障,助力这一粤港澳大湾区重要合作平台向世界级科研枢纽目标加速迈进。

  目前,河套深圳园区正聚焦生命科学、信息科学、材料科学等前沿领域,实行全产业链布局,致力于迈向世界级科研枢纽。

  当前,200余个高端科研项目、447家科技企业、超1.5万科研人员在此集聚;

  中国一汽、招商局、中国钢研、华润等大型央企和龙头企业同样在此布局前沿研发机构;

  除了制度创新与产业链布局,为更好匹配企业空间发展需求,河套深圳园区还构建新质创新空间体系。

  河套深圳园区规划总建筑面积高达745万平方米,目前已筹集科研空间超80万平方米,未来新增空间达331万平方米。

  作为核心载体的国际协同创新区(总建面75万平方米),集科研办公、专业实验室、科技服务与地下“超级底盘”于一体,为深港联合科研与国际科技企业落地等提供高标准空间保障。

  2025年12月22日,位于北都核心地段的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香港园区(简称“河套香港园区”)正式开园。“这是香港创科发展的一个里程碑时刻。”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李家超说。

  河套香港园区功能定位是“打造世界级产学研平台”“建设具国际竞争力的产业中试转化基地”“营造全球创科资源汇聚点”“开辟制度与政策创新试验田”四大发展方向。马惟善表示,目前已有超过60家企业与园区签约并正在入驻。

  深圳梦注意到,2017年1月,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和深圳市人民政府签署合作备忘录,共同开发合作区。合作区地处香港特别行政区北部和深圳市中南部跨境接壤地带,是香港北部都会区与广深港科技创新走廊的天然交汇点,面积约3.89平方公里。其中,深圳园区(即合作备忘录所称“深方科创园区”)面积3.02平方公里,香港园区(即合作备忘录所称“港深创新及科技园”)面积0.87平方公里。深圳园区规划范围包括福田保税区和皇岗口岸片区:福田保税区面积1.35平方公里,东起皇岗口岸边、南沿深圳河、西至新洲河、北至绒花路;皇岗口岸片区面积1.67平方公里,东至华强南路、南临深圳河、西至皇岗路、北至滨河大道。

  建立创新容错机制,完善跨境基础设施,实行“一线放开、二线管住、区内自由”的监管模式……

  《深圳经济特区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5年12月26日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并拟于2026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河套合作区探索人员、货物、资金、数据跨境监管等方面的制度创新,构建与国际规则相衔接的科技创新规则体系提供法治保障,助力这一粤港澳大湾区重要合作平台向世界级科研枢纽目标加速迈进。

  根据《条例》,深圳园区建立产业、机构、人员、货物等清单管理制度,实施高度开放的特殊监管,促进科技创新要素高效便捷流动。

  深圳园区分步实施封闭管理,园区海关监管区域与香港之间为“一线”,深圳园区海关监管区域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其他区域之间为“二线”,对园区货物出入境实施“一线放开、二线管住、区内自由”的监管模式。符合条件的科研货物及其研发产品,可以采用专人携带等方式便捷进出深圳园区,进口自用科研货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深圳园区海关监管区域实行人员备案管理,对纳入备案管理的人员实行高效便利的出入境政策。支持符合规定的境外科研人员免签进入深圳园区开展科研活动。

  细胞基因是园区发展的重点之一。《条例》支持用作科研以及临床用途的人体组织、生物制品等科研样本在深圳园区和香港园区之间便捷流动。已经获得香港生物物质许可,且用于深港联合科研或者关联科研的特殊物品优先办理卫生检疫审批。

  为进一步激发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动能,《条例》对科研项目及科研经费管理、科研主体合作、科研资金支持等方面作出规定,探索更加灵活的科技创新体制机制。

  《条例》支持深圳园区内科研主体与香港科研主体联合开展科学研究,共建联合研究中心、联合实验室。明确深港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以及香港公营科研机构可以联合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共同参与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

  在科研资金方面,允许本市财政资金跨境支持香港园区的科研项目;明确深圳园区科技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开展的科研计划可以采用港澳以及国际科研管理规则,并依据港澳审计规则出具审计报告;支持社会力量在深圳园区设立科学基金、与香港创投资本共同设立创投基金。

  建立深圳园区创新容错机制,对符合条件的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对于以深圳园区科技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开展的科研项目,经评估论证科研主体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但仍不能完成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结题。

  创新离不开人才。《条例》支持在深圳园区开展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试点,建立与国际规则接轨的人才制度,采用更加灵活的方式引进海外高层次科技人才和紧缺人才。加强外国人办理来华工作许可和出入境手续便利服务,推进工作许可、签证与停居留联审联检。支持深圳园区符合条件的人员申请长周期多次有效往来港澳的人才签注,申请时免于提交人才证明。深圳园区科研机构和企业邀请的外国科研人员以及在香港园区工作的外籍人才,可以申请办理口岸签证入境,并在入境后申请长周期多次签证或居留许可。

  为促进数据安全流动,《条例》支持深圳园区制定和实施数据跨境负面清单,建设运营国际数据专用通道,建立国际信息通信设施和保障平台。

  《条例》全力营造国际化法治环境,规定合同一方当事人为在深圳园区内注册的港资、澳资企业的,可以协议适用香港、澳门法律解决合同纠纷以及协议选择香港、澳门为仲裁地。

  小地方做大文章,小空间孕育大希望。当前,河套合作区呈现出日新月异、欣欣向荣的态势。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在解读条例时表示,河套深圳园区3.02平方公里,与香港园区一河之隔,直接跨境接壤,加之深圳园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相对封闭,具备探索形成灵活高效、风险可控的跨境科技创新体制机制的天然优势,可充分发挥特区立法创新变通功能,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战略部署,探索制度集成创新,纵深推进新阶段粤港澳大湾区建设。

  《条例》明确河套发展署是市政府设立的深圳园区管理机构,可制定园区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并允许其实行灵活的用人体制和薪酬分配机制,可聘用符合条件的香港居民为工作人员。设立由深港两地各界专业人士组成的专家咨询委员会,对深圳园区重大议题提供咨询。支持符合条件的港澳台和外籍人士担任深圳园区事业单位等机构的负责人。

  2023年8月,国务院发布《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发展规划》,提出强化法治保障。充分发挥“一国两制”制度优势,在遵循宪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前提下,探索在深圳园区海关监管区域逐步构建民商事规则衔接香港、接轨国际的制度体系。有关改革开放政策措施,涉及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现行法律规定的,由有关方面按法定程序向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提出相关议案,经授权或决定后实施;涉及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现行行政法规规定的,由有关方面按法定程序提请国务院授权或决定后实施。在遵循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基本原则前提下,用足用好深圳经济特区立法权,允许深圳立足深圳园区改革创新实践需要,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

  香港“兴”观察|“香港创科发展的里程碑时刻”——北部都会区加速从蓝图变为实景

  新华社香港1月6日电 题:“香港创科发展的里程碑时刻”——北部都会区加速从蓝图变为实景

  “香港和深圳正共同推动建设两座跨越深圳河的桥,连通河套香港园区和深圳园区,搭配人脸识别技术,可实现园区人员快速流动。”港深创科园公司行政总裁马惟善向记者介绍。

  北部都会区(简称“北都”)与深圳接壤,面积约占香港三分之一。2021年10月,香港特区政府提出“北部都会区发展策略”,建议发展香港北部成为宜居宜业宜游的都会区。4年多来,北都从蓝图愿景逐步变为美好实景,建设发展的思路、目标、路径、机制日臻成熟。

  2025年12月22日,位于北都核心地段的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香港园区(简称“河套香港园区”)正式开园。“这是香港创科发展的一个里程碑时刻。”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李家超说。

  河套合作区地处香港特区北部和深圳市中南部跨境接壤地带,是香港北部都会区与广深港科技创新走廊的天然交汇点,面积约3.89平方公里。其中,深圳园区面积3.02平方公里,香港园区面积0.87平方公里。

  河套香港园区功能定位是“打造世界级产学研平台”“建设具国际竞争力的产业中试转化基地”“营造全球创科资源汇聚点”“开辟制度与政策创新试验田”四大发展方向。马惟善表示,目前已有超过60家企业与园区签约并正在入驻。

  专营储能电池和系统研发的厦门海辰是园区最大租户之一,打算招聘两百人在此工作。“香港最能满足公司研发和全球化需要,而河套香港园区具备‘天时、地利、人和’的多重优势。”厦门海辰储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王鹏程表示。

  “园区总楼面面积将达200万平方米,提供近10万个岗位,运作后预计为香港本地生产总值带来千亿港元贡献。”香港特区政府创新科技及工业局局长孙东告诉记者,香港园区第一期其余五座大楼会在2027年起陆续完工,同时园区第二期规划已完成。

  香港“一国两制”研究中心研究总监方舟认为,香港科研资源丰富,在上游研究方面具有显著优势;广东尤其是深圳,产业链完备,能够提供中下游的支持。“这两股力量结合起来,能为中国高科技产业发展提供非常强大的动力,这也是香港创科发展未来机遇所在。”

  北部都会区面积约300平方公里,包括新市镇、多个新发展区及其相邻地区。除了河套香港园区,新发展区还包括古洞北/粉岭北、洪水桥/厦村以及新田科技城等。

  “2025年是北都开发的‘破局’之年。”香港正思研究院院长陈少波说,香港正采取一系列措施,加速推进北都建设。

  2025年施政报告提出成立由行政长官领导的“北都发展委员会”,提升决策层次。2025年11月,特区政府公布《新田科技城创科产业发展规划概念纲要》,从顶层设计科技城新创科用地的发展愿景、目标与定位、产业空间布局和发展模式。

  新田科技城位于北都的心脏地带,与河套地区将共同构成“北都的中环”,被认为是引领香港创科发展的核心动力。据估算,新田科技城全面投入运营后,每年将为香港本地生产总值带来至少2500亿港元的贡献,提供超30万个相关全职岗位。

  洪水桥/厦村新发展区位于北都的西部,靠近深圳湾口岸,定位为“高端专业服务和物流枢纽”。2025年12月29日,特区政府发展局公布成立洪水桥产业园有限公司,负责发展和营运位于洪水桥约0.23平方公里的产业园,争取2026年年中投入运作。次日,特区政府为洪水桥/厦村新发展区一个片区公开招标,这是北都首个招标片区。

  在香港特区立法会议员葛珮帆看来,特区政府打破传统“地价先行”模式,改以“产业先行”“发展先行”,体现深化改革的决心。

  香港正全力建设成为国际创新科技中心。随着河套香港园区开园,以及新田科技城的规划与定位逐步明确,生命健康科技、人工智能、新能源等产业在北都加速布局,“南金融、北创科”新格局进一步凸显。

  “北都的核心价值在于以创科为纽带启动多维动能。”香港最大中资银行中银香港副董事长兼总裁孙煜说,河套合作区、新田科技城等规划,既承接香港科研优势,又联动深圳产业资源,为金融创新提供应用场景。

  2026年是国家“十五五”规划开局之年。“发展北都是特区政府积极对接‘十五五’规划的具体举措。”特区政府发展局局长宁汉豪说,北都将为香港带来强大发展动力,有利香港与其他大湾区城市推动更全面合作;也可发挥香港“背靠祖国、联通世界”的独有优势,让香港更好贡献国家发展。

  加快发展北都专属法例立法工作有望2026年完成,法例将为管理指定地区提供跨境流动的便捷方法,包括人流、物流、数据流和资金流等,并推出批地、地价、资助或税务减免等优惠政策。

  陈少波说,处于由治及兴关键期的香港,正面临新旧动能转换和融入国家发展大局的双重任务。作为引领香港未来发展的引擎,北都承担的不只是民生改善和科技创新,更有探索“一国两制”下特区发展模式的重要任务。对北都建设,香港各界需从国家层面充分领会其价值和意义,全力支持特区政府的创新努力,共同打开新局面、实现新跨越。(完)

  《深圳经济特区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条例》经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于2025年12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2025年12月26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保障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建设,落实《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发展规划》(以下简称《发展规划》),推动科技创新和制度创新,实现创新要素高效便捷流动,推进粤港澳大湾区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以下简称深圳园区)的规划建设、运营服务、发展促进等活动。

  第三条  深圳园区应当坚持深港合作、开放创新的原则,与香港园区协同发展、优势互补,建设成为深港科技创新开放合作先导区、国际先进科技创新规则试验区、粤港澳大湾区中试转化集聚区,努力成为粤港澳大湾区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引擎。

  第四条  深圳园区应当在科研规则、民商事规则等方面加强与香港和国际的衔接,建立更加完备的科技创新生态体系,营造高度开放的国际化科研制度环境。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建立健全适合深圳园区发展需要的体制机制。

  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辖区政府和深圳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完善深圳园区体制机制,在科研管理、公共服务、法治保障等方面不断推进制度集成创新。

  第六条  深圳园区建立创新容错机制。在深圳园区实施的创新举措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者出现失误偏差,但是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健全深圳园区建设发展协调机制,统筹协调重大规划、重大政策、重大项目等事项。

  第八条  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发展署(以下简称发展署)是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深圳园区管理机构,负责推动深圳园区深港科技合作、科技体制机制创新、开发建设、产业发展、运营管理、科技服务等工作,在港澳部门指导下与香港相关部门建立直接、常态沟通机制。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深圳园区开发、建设、运营的实际需要,具体规定和调整发展署的职责范围。

  发展署可以在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权限范围内,根据深圳园区发展需要,制定深圳园区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发展署实行灵活的用人机制和薪酬分配机制,可以聘用符合条件的香港居民为工作人员。

  第九条  市网信、港澳、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创新、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卫生健康、国资、市场监管、政务和数据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协作配合,共同推进深圳园区建设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十条  辖区政府应当为深圳园区有关制度、政策、规则的有效实施提供保障,承担城市管理、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属地职责,服务保障深圳园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深圳园区专家咨询委员会,为深圳园区国际科技创新规则、优先发展领域、空间规划、重大研究计划、重大项目布局、科研资助管理、园区运营管理、招商引资、产业导入、人才引进、国际推介、园区服务以及与香港园区协同发展等重大议题提供咨询意见。

  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由深港两地各界专业人士组成。专家咨询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发展署,作为日常办事机构,为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履职提供便利和保障。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深圳园区战略定位和管理体制,建立健全有利于深圳园区建设发展的稳定可预期的财政保障体制,设立深圳园区科技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深圳园区科技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可以为深圳园区产业空间筹建、创新平台建设、科学技术研究、产业中试转化、创新链条服务、人才引进培养等方面提供保障。

  第十三条  深圳园区建立产业、机构、人员、货物等清单管理制度,实施高度开放的特殊监管,促进科技创新要素高效便捷流动。

  第十四条  发展署可以根据《发展规划》和深圳园区发展的实际需要,制定深圳园区产业发展规划,优先发展符合深圳园区发展定位、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科技产业。产业发展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支持深圳园区逐步腾退产业发展规划以外的产业企业,有序导入香港以及国际高端科创资源。

  第十五条  编制深圳园区法定图则和交通、市政、产业等专项规划,应当征求发展署、辖区政府意见,并注重与香港园区相关规划的衔接。

  第十六条  深圳园区的土地依法可以采取出让、租赁或者划拨等多种方式供应,保障深圳园区科研机构、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等用地需求。

  第十七条  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对需要使用深圳园区土地或者可能对深圳园区发展造成影响的建设项目进行立项,应当事先征求发展署意见。

  第十八条  深圳园区应当加强交通基础设施规划布局,结合发展需要建设专用口岸、跨河桥梁、码头、飞行器起降点、轨道、通道等跨境基础设施,形成布局合理、功能完善、衔接顺畅、运转高效的跨境交通网络。

  第十九条  辖区政府应当会同市生态环境部门开展深圳园区区域空间环境评价,强化生态环境监测监督管理,加强深港生态环境保护合作与规则衔接,推动深圳园区建设成为生态友好型园区。

  第二十条 发展署负责统筹深圳园区的产业发展空间,制定科研产业空间使用管理办法。

  深圳园区内政府物业的使用应当优先满足深圳园区产业发展规划要求,为深圳园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提供空间保障。

  第二十一条  辖区政府应当会同发展署、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市住房建设等相关部门规划建设保障合作区科研人员生活需求的公共服务和商业服务等配套设施,建设国际化高品质的科研生活社区。

  第二十二条  市住房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辖区政府结合合作区科技创新、产业发展相关人员住房需求,在深圳园区内以及周边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

  第二十三条  在确保建筑物整体安全的前提下,支持将深圳园区工业、仓储物流建筑改造成科研建筑。

  支持深圳园区内新建、改建建设项目,结合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需要,为量子科技、生物制造、人工智能、低空经济、新型能源等前沿领域发展,预留必要的基础设施条件。

  支持深圳园区内新建、改建建设项目,调整适用建筑层高、建筑高度、建筑覆盖率、绿化覆盖率等技术指标。

  第二十四条  深圳园区分步实施封闭管理,对实施特定封闭管理的海关监管区域人员进出、货物流动实行“一线”、“二线”分线管理,实施高度开放的特殊监管。

  深圳园区海关监管区域与香港之间为“一线”,深圳园区海关监管区域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其他区域之间为“二线”。

  具体封闭区域和封闭时序由市人民政府会同海关、边检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另行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深圳园区海关监管区域实行人员备案管理,对纳入备案管理的人员实行高效便利的出入境政策。

  纳入备案管理的人员,从“一线”进出的,海关、边检等部门依法提供通关便利;从“二线”进出的,由市人民政府会同海关、边检等部门另行制定管理细则。

  第二十六条  支持深圳园区符合条件的人员申请长周期多次有效往来港澳的人才签注,申请时免于提交人才证明。

  深圳园区科研机构和企业邀请的外国科研人员以及在香港园区工作的外籍人才,可以申请办理口岸签证入境,并在入境后申请长周期多次签证或者居留许可。具体办法由出入境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深圳园区海关监管区域货物进出口,按照“一线放开、二线管住、区内自由”的监管模式,实施货物通关监管制度创新,便利科技创新相关货物出入。

  第二十八条  深圳园区海关监管区域的海关监管货物经“二线”进出内地其他区域的,按进出口规定办理手续。依法无需办理海关监管手续的货物、物品、交通运输工具由内地其他区域进出深圳园区的,按照国内流通规定管理。

  第二十九条  符合条件的科研货物以及研发产品,可以采用专人携带等方式便捷进出深圳园区。具体办法由海关另行制定。

  深圳园区符合条件的进口自用科研货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第三十条  支持在国家生物安全管理框架下,用作科研以及临床研究用途的血液等人体组织、病原微生物、生物制品等科研样本以及人类遗传资源在深圳园区和香港园区之间高效便捷流动。

  对于已经获得香港生物物质许可,且用于深港联合科研或者关联科研的血液等人体组织、病原微生物、生物制品等特殊物品,海关按照有关规定优先办理卫生检疫审批。

  第三十一条  深圳园区企业、科研机构车辆需要从连接深圳园区与香港的专用通道进出的,深圳园区企业、科研机构应当向发展署提交申请。发展署审核通过的,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专用通道车辆通行规定核发车辆通行凭证。

  第三十二条  深圳园区符合条件的企业,享受国家关于粤港澳大湾区和深圳园区企业所得税相关优惠政策。

  在深圳园区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以及在深圳园区工作的香港居民,享受国家关于粤港澳大湾区和深圳园区个人所得税相关优惠政策。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范围由市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确定。

  第三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深圳园区发展需要调整深圳园区总体科研规划布局,加快建设概念验证中心、中试转化平台等科技创新载体,健全优质高效的中试服务体系,汇聚国内外科创资源,营造良好科创氛围以及国际化环境。

  第三十四条  发展署应当会同市科技创新部门健全深圳园区科研项目立项和组织实施方式,在科研项目申报、经费支出、过程管理、成果评价、成果转化等方面与香港和国际通行规则接轨,探索更加灵活高效的科技创新体制机制,赋予科研主体、科研人员和项目管理人员更大自主权。

  第三十五条  支持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国际科技组织以及科技服务机构等在深圳园区落户或者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探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独立申报科技创新计划项目。

  支持深圳园区科研主体与港澳科研主体联合开展科学研究,共建联合研究中心、联合实验室等。支持深港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以及香港公营科研机构联合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共同参与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

  支持国内外高等院校与深圳园区科研机构、企业、国际科技组织联合培养创新人才。鼓励深圳园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及新型研发机构联合培养研究生。

  支持深圳园区科研类事业单位实行更加灵活的用人、项目经费等管理制度,探索实行企业化管理。

  第三十六条  在深圳园区实行经常性支出和竞争性科研经费相结合的财政资金投入和使用机制,加强有组织的基础研究,创新关键核心技术联合攻关模式,重点支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建设、中试平台建设、科技成果转化等科技创新以及产业发展活动。

  符合条件的本市财政资金可以跨境支持香港园区的科研项目,由市科技创新部门、发展署组织实施。

  第三十七条  深圳园区科技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开展的国际化科研项目,其项目申报、评审立项、经费支出、过程管理、验收结题等全过程管理,可以采用港澳以及国际科研管理规则。具体办法由发展署另行制定。

  探索建立深港审计结果互认机制。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对合作区财政科研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时,合作区内的科研主体可以提供依据港澳审计规则出具的审计报告。

  第三十八条  对于以深圳园区科技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开展的符合国际科研规则的科研项目,经评估论证科研主体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但是仍不能完成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结题。

  第三十九条  深圳园区符合条件的科研项目根据项目类型、承担主体性质和资金来源,实行差异化的经费包干制,对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实行负面清单管理。

  第四十条  支持社会力量在深圳园区设立科学基金,通过社会机构专业化运营,吸引自然人、企业或者慈善基金会等组织出资参与,构建多元化、可持续的科研投入机制。

  市科技创新部门、发展署对已获企业投资的科研院所开展的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技术开发项目,实行便利化财政跟投,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免于项目评审申请一定比例的财政资金配套支持。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十一条  支持与香港创投资本共同设立创投基金,探索组建合作区跨境双币早期母基金和系列专业子基金。引导社会资本合作设立深圳园区与香港园区协同发展跨境股权投资母基金,支持跨境基金在备案额度内,在合作区内灵活调度运用。

  第四十二条  完善科技组织服务创新发展的体制机制,支持在深圳园区设立国际科技和产业组织。

  支持世界一流科技期刊、国际科技信息服务平台、学术出版集团、科学数据组织等在深圳园区创新发展。

  第四十三条  支持在深圳园区从事人体干细胞、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的开发和应用。

  支持深圳园区的医学技术平台与医疗机构联动开展临床研究协作,布局建设细胞与基因治疗临床研究和转化应用所需的支撑平台与创新载体。

  第四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为在深圳园区内注册的承担重大科研任务的科研主体使用深港两地科技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共享平台提供支持。

  第四十五条  深圳园区应当健全深圳园区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提供专利预审、快速确权和快速维权服务。

  支持与香港园区建立知识产权常态化沟通机制,探索深港知识产权跨境服务合作和保护协作。

  第四十六条  深圳园区应当加强与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光明科学城等重点区域的科技合作、设施共享、政策联动。

  第四十七条  深圳园区建立一站式公共服务平台,健全公共服务配套设施,提升公共服务的数字化、智能化、集成化和便利化水平。

  第四十八条  支持深圳园区在税费跨境申报和缴纳、税收监管等方面实施更加便利化、国际化的创新举措,加强深港税收规则衔接。

  第四十九条  支持深圳园区打造国际人才高地,开展人才发展体制机制综合改革试点,建立与国际规则接轨的人才招聘、评价激励、科研管理、柔性引才用才等制度,探索建立符合国际惯例的绩效激励机制。

  允许深圳园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其分支机构等用人单位,根据科研项目需要,采用更加灵活的方式引进海外高层次科技人才和紧缺人才。

  第五十条  深圳园区应当为外国人办理来华工作许可和出入境手续提供便利服务,推进工作许可、签证与停居留联审联检。

  第五十一条  港澳台和外籍人士可以担任深圳园区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港澳特定职业资格专业人才,按照规定经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后,可以在深圳园区提供相应的专业服务。

  第五十二条  在深圳园区从业的已在香港参加当地社会保险并继续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香港居民,持相关授权机构出具的证明,可以免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

  第五十三条  允许境外科研开办资金直接汇入深圳园区符合条件的外资非企业科研机构。深圳园区符合条件的科研机构可以直接在本市内银行办理外汇登记、汇款、变更、注销等各项外汇业务,相关账户开立和开办资金使用适用外汇管理部门制定的便利化政策。

  第五十四条  支持深圳园区在国家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框架下,按照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的相关规定,制定和实施数据跨境负面清单。

  第五十五条  支持在深圳园区建设运营国际数据专用通道,建立国际信息通信设施和保障平台,健全数据安全保护能力评估认证、数据流通备份审查、跨境数据流通和交易风险评估等数据安全管理机制。

  第五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深圳园区发展需要,依职权决定在深圳园区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本市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第五十七条  合同一方当事人为在深圳园区内注册的港资、澳资企业的,在不违反国家法律基本原则并且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协议选择适用香港、澳门法律解决合同纠纷以及协议选择香港、澳门为仲裁地。

  第五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在深圳园区探索与香港有关部门开展跨境合作,推动监管信息共享、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

  第五十九条  支持深圳园区引入和培育国际商事调解机构、国际仲裁机构,与审判机关共同构建调解、仲裁、诉讼有机衔接的一站式纠纷解决平台。

  第六十条  司法机关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聘请符合条件的港澳法律专业人士,参与办理深圳园区涉外案件。

  第六十一条  健全港澳台地区和外国法律查明机制,拓宽法律查明渠道,支持港澳台地区法律专业人士提供法律查明协助,为科研机构、企业和个人提供港澳台地区和外国法律查明服务。

  支持境外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依法在深圳园区开展联营,在国家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为科研机构、企业和个人提供法律服务。

  深圳园区建立科技法律服务资源库,为科研机构和企业提供知识产权审查、技术合同审查、科研合规咨询、争议解决等专业化法律服务,并设立国际科技法律研究机构,开展科技创新前沿法律问题研究。

  第六十三条  深圳园区应当整合各类法律服务资源,提高公共法律服务供给能力,制定公共法律服务清单,建设深圳园区公共法律服务网络。

  《深圳经济特区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于2025年12月26日通过,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以习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以下简称河套合作区)建设。2020年10月14日,习在深圳经济特区40周年庆祝大会上发表重要讲话,明确指出要规划建设好河套合作区。中央、国务院印发《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对深港协同开发河套合作区提出了明确要求,这是党中央着眼于新时代丰富“一国两制”实践内涵、支持香港融入国家发展大局作出的重大部署。2023年8月,国务院印发《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发展规划》(以下简称《发展规划》),绘制了河套合作区深圳园区(以下简称深圳园区)建设“施工图”“任务书”“时间表”,有必要用足用好经济特区立法权,将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转化为法规规范,为推进深圳园区高质量、高标准、高水平建设,推动粤港澳大湾区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提出,“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包括:“科技自立自强水平大幅提高,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取得新突破”。河套合作区是目前大湾区内唯一一个以科技创新为主题的重大合作平台,也是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两点两廊”空间布局中的一个重要极点。为加快打造深港科技创新开放合作先导区、国际先进科技创新规则试验区、粤港澳大湾区中试转化集聚区,推动深圳园区与香港园区协同创新的格局全面形成,科技创新国际化程度居于全球领先地位,有必要通过经济特区立法,健全完善深圳园区科研管理体制,促进科技创新要素高效便捷流动,吸引全球一流科创资源,推动建设国际领先的科研实验设施集群,建立更加完备的科技创新生态体系,努力推动河套合作区建设成为国际科技创新高地。

  深圳园区区位优势突出,与香港园区一河之隔,直接跨境接壤,加之深圳园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相对封闭,具备探索形成灵活高效、风险可控的跨境科技创新体制机制的天然优势。有必要充分发挥经济特区立法创新变通功能,在遵循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前提下,探索科研人员、货物、资金、数据跨境监管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科研管理体制机制等方面的制度创新,构建与国际规则、国际惯例相衔接的科技创新制度规则体系,打造国际先进科技创新规则试验区,努力推动深圳园区成为粤港澳大湾区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引擎。

  《条例》共八章六十四条,聚焦深圳园区三大发展定位,构建深圳园区管理体制,加强深圳园区规划建设,落实《发展规划》特殊监管要求,深化深港科技合作,强化服务保障,为深圳园区与香港园区形成协同创新格局提供法治保障。

  为构建有利于河套合作区建设发展的管理体制,《条例》聚焦全市统筹、深港协作、制度创新,对深圳园区管理体制作出制度安排。一是健全深圳园区建设发展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深圳园区重大事项。二是明确深圳园区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河套发展署)职责定位,并与香港相关部门建立沟通机制;授予河套发展署制定深圳园区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的权责;确立河套发展署实行灵活的用人体制和薪酬分配机制,允许其聘用符合条件的香港居民为工作人员。三是设立深港两地各界专业人士组成的专家咨询委员会,对深圳园区重大议题提供咨询。四是健全深圳园区财政保障体制,设立深圳园区科技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五是建立清单管理,授权河套发展署制定深圳园区产业发展规划,支持逐步腾退产业发展规划以外的产业企业,有序导入香港及国际高端科创资源。

  为解决深圳园区土地资源紧缺难题,保障园区产业发展空间,《条例》立足现有制度基础,在开发建设方面赋予深圳园区更大自主权。一是规定编制深圳园区相关专项规划,应当征求河套发展署和辖区政府的意见,并注重与香港园区的规划衔接。二是规定对需要使用深圳园区土地或者可能对深圳园区发展造成影响的建设项目立项,应当事先征求河套发展署的意见。三是加强交通基础设施规划布局,结合发展需要建设专用口岸、跨河桥梁、码头、飞行器起降点、轨道等跨境基础设施,为创新要素跨境自由有序流动创造条件。四是授权河套发展署统筹深圳园区的产业发展空间,规定深圳园区内政府物业应当为深圳园区的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提供空间保障。五是支持将深圳园区现存的工业、仓储物流建筑改造成科研建筑,支持新建、改建建设项目为前沿领域预留必要的基础设施条件,调整适用相关技术指标。

  为落实《发展规划》提出的分步对福田保税区和皇岗口岸片区实施特殊监管,构建高度开放的特殊监管体系,促进创新要素高效便捷流动的要求,《条例》设立“特殊监管”专章,对要素跨境相关制度作出安排。一是便利科研人员进出,对纳入备案管理的人员采取“一线高度便利出入境”的通关模式,与国家移民管理局实施支持扩大开放服务高质量发展10项创新举措相衔接,固化境外人才签注、签证及居留许可便利措施。二是对货物出入境实施“一线放开、二线管住、区内自由”的监管模式,并明确支持深圳园区符合条件的科研主体开放共享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三是与《海关支持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全面深化改革开放若干措施》相衔接,规定符合条件的科研货物以及研发产品,可以采用专人携带等方式便捷进出深圳园区,对符合条件的进口自用科研货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规定对已经获得香港生物物质许可,且用于深港联合科研或者关联科研的特殊物品优先办理卫生检疫审批。四是明确跨境专用通道车辆通行凭证申办程序。

  为进一步激发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动能,《条例》对科研项目及科研经费管理、科研主体合作、科研资金支持等方面作出规定。一是健全与香港和国际通行规则接轨的科研项目管理机制,探索更加灵活的科技创新体制机制;探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独立申报科技创新计划项目。二是建立深圳园区创新容错机制,对于以深圳园区科技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开展的科研项目,经评估论证科研主体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但仍不能完成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结题。三是加强深港澳科研主体合作,支持深圳园区内科研主体与港澳科研主体共建联合研究中心、联合实验室;明确深港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以及香港公营科研机构可以联合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共同参与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四是创新科研经费监管机制,允许本市财政资金跨境支持香港园区的科研项目;明确深圳园区科技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开展的科研计划可以采用港澳以及国际科研管理规则,并依据港澳审计规则出具审计报告;支持社会力量在深圳园区设立科学基金、与香港创投资本共同设立创投基金。五是支持在深圳园区从事人体干细胞、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的开发和应用;支持深圳园区的医学技术平台与医疗机构联动开展临床研究协作,布局建设细胞与基因治疗临床研究和转化应用所需的支撑平台与创新载体。六是构建区域联动格局,规定深圳园区加强与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光明科学城等重点区域的科技合作、设施共享、政策联动。

  为提升园区服务保障水平,《条例》聚焦引才用才、数据流动等方面进行制度设计。一是建立一站式公共服务平台,支持香港公共服务机构在深圳园区提供服务。二是建立与国际规则接轨的人才制度,支持采用更加灵活的方式引进海外高层次科技人才和紧缺人才;加强外国人办理来华工作许可和出入境手续便利服务,推进工作许可、签证与停居留联审联检;支持符合条件的港澳台和外籍人士担任深圳园区事业单位等机构的负责人;允许已在香港参加当地社会保险并继续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香港居民持相关证明免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三是促进数据安全流动,支持深圳园区制定和实施数据跨境负面清单,建设运营国际数据专用通道,建立国际信息通信设施和保障平台。

  为在深圳园区逐步构建衔接香港、接轨国际的制度体系,提供国际化一流的法治保障,《条例》结合科技创新活动的需要,优化深圳园区法治建设。一是完善争议解决方式,规定合同一方当事人为在深圳园区内注册的港资、澳资企业的,在不违反国家法律基本原则并且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协议选择适用香港、澳门法律解决合同纠纷以及协议选择香港、澳门为仲裁地。二是探索建立与国际接轨的纠纷解决机制,支持深圳园区引入和培育国际商事调解机构、国际仲裁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港澳法律专业人士参与办理深圳园区涉外案件。三是加快推进国际化、专业化法律服务业发展,支持境外律师事务所在深圳园区设立代表处,支持境外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依法开展联营,为科研机构、企业和个人提供国际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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